捷克斯洛伐克1979年合作社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88页(418字)

捷克斯洛斯克1979年9月颁布《经济法典》。法典中第3、7两篇对合作社组织的经济活动和采购农产品及供应农业必需品等作出如下规定:(1)合作社组织是合作社社员自愿联合的社会组织,包括人民合作社及其上级组织(联合社、合作社中央理事会)以及合作社企业或联合合作企业。人民合作社主要包括联合农业合作社、土壤改良合作社、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住房建筑合作社及公民互助合作社。合作社的最高组织是合作社中央理事会。合作社及其上级组织的监督机关是监察委员会。(2)合作社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其基础首先是合作社社员集体合伙的共同活动。合作社财产属于各个人民合作社所有,或是属于其上级组织所有。只有在为完成其任务时,或是社会重大利益所需要时,合作社组织才能处分合作社财产,特别是转让财产。(3)农业组织必须根据所订立的经济合同,将供应农产品以及购买农业必需品纳入其生产计划和财务计划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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