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农业合作社全体大会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296页(274字)
德国《农业商品生产和服务行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第3章中规定:(1)农业合作社社员在全体大会上按章程规定履行权利。(2)每个社员只有一票。社员只能亲自行使其权利,不能委托他人全权代表。(3)正式全体大会应在每年头5个月内召开。特殊全体大会可随时召开。(4)全体大会由理事会召集。(5)全体会议由监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通过决议可交由合作社其他社员或法定检查协会代表主持。(6)全体大会决议确定章程规定的内容。(7)社员全体大会的决议,只须简单多数有效票选举通过。重大事项须要3/4选票的多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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