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第一类农业合作社资本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09页(325字)

法国《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第一类)》第3章合作公司资本和发展基金中规定:(1)合作公司资本由每个入社社员名下认购的股金组成。股份可以转让。(2)合作社通过吸收新社员或增加社员股份来扩大其资本。(3)当合作社员退社、被开除社籍、死亡、被剥夺权利、财产清理、个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时,合作社资本可能减少。注册资本不得减少到合作社成立时社员大会确认最高额的3/4以下。(4)社员股份以社员入社先后顺序记入社籍簿。持有一股和多股股份者,只承认作为一个股东,股份不可分割。(5)董事会可批准社员将其股份转让给另一名社员。(6)社员在合作社存在期间离社,股份要归还给社员,偿还期不得超过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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