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大利合作社扶持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15页(661字)

意大利法律中作出如下规定:(1)1972年10月26日共和国总统第642号法令规定,对以下情况免征印花税:具有互助性质的合作社和联营合作社的建社文件、经过修改的建社文件以及社员退社和吸收新社员的文件;合作社与联营合作社的业务活动文件(但其资本须分别不超过1000万和3000万里拉,住宅合作社不超过2亿里拉)。(2)法律规定,以下免征登记注册税:互助团体、合作社。联营合作社、农业互助保险协会的建社建会文件;这些机构的文件免征规定为2万里拉的登记注册税。1961年10月29日第1216号法律规定:(1)互助性质的企业免征保险税;(2)撒丁岛免征牲畜互助保险税。同时还规定,在牲畜死亡保险和农作物气候灾害保险方面,给互助性质的组织以优待。1973年9月29日第601号法律规定,在下述情况下农业合作社免征法人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农业合作社和农业联营合作社饲料的1/4以上是本社社员在自己土地上生产的,这时饲养业收入免征法人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小渔业合作社免征法人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生产劳动合作社在下述情况下免征法人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长期在社内劳动的社员的劳动收入总和不低于其他成本总和的60%。如果低于60%,法人所得税和他方所得税只享受减半的优待。除上述合作社以外,其他合作社的法人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均减半。消费合作社也适用于这一规定,但法人所得税中不应包括社员因从合作社购物而分到的返还金。除股份红利外,社员向合作社集资的利息收入免征地方所得税,但必须符合法律。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