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加利亚农业合作社制度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324页(435字)
保加利亚在1946年土地改革时,进行农业合作化试点,试图按照苏联农业集体化模式建立农业生产合作社。国家和政府颁布一系列的合作社示范章程、条例,以及合作社组织法,作为农民建立合作社的组织准则和法律依据。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保加利亚从60年代末开始扩大农业经营规模,实行农业合作社同国营农场的联合,组成农工综合体。为此,1976年颁布《农工综合体示范章程》,1979年颁布《全国农业工业联盟章程》,1980年修订《农工综合体示范章程》,1979年、1982年颁布《州农工联盟示范章程》等。1984年1月1日公布《合作社组织法》,由总则、合作社、合作社联盟、合作社企业与合作社之间的企业等4章77条组成。其中第1章总则中规定,合作社组织的基本任务是,满足公民对商品和服务的需要。劳动生产合作社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社会职能。本法所用的合作社组织是指:消费合作社、劳动生产合作社、残疾人劳动生产合作社、合作社联盟以及合作社之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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