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粮食治本治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01页(284字)
民国全国粮食管理局1940年公布《管理粮食治本治标办法》,共2部分13条。主要规定:(1)各县粮食管理委员会应立即测算市场最低需粮额向粮户及农户约定售出。(2)凡经规定限期出售的粮食逾期不售者,均应半价征购。(3)凡购粮囤积超过自用范围或粮商囤积未售者,限期全部陈报出售;逾期不售应予没收或科以罚金。(4)通令各县,凡向有米粮输出的地方,严禁以任何口实变相阻米输出。(5)各县所有公学谷除保留必需最低数量外,余粮应陆续售卖。(6)凡发给抗战军人家属优待谷一律改为发给现款。原发优待谷和积谷,可照公学谷办法卖出一部分。
上一篇:民国粮食管理机构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