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镇矿场安全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54页(284字)
1988年2月27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农牧渔业部、国家建材局、公安部联合发布《乡镇露天矿场安全生产规定》。共20条。主要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的矿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矿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开办矿场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并遵守国家有关开采矿产资源的安全规定;矿场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时,矿场负责人必须迅速组织抢救,及时报告矿场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矿场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应限期进行整顿改造。有重大事故隐患又不进行整顿改造的,应责令其停产或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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