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合作社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0页(216字)
台湾1950年《合作社法》第4章理事监事及其他职员中规定:(1)合作社设理事至少3人,监事至少3人,由社员大会选任。(2)理事按社员大会决议执行任务,对外代表合作社。(3)理事会应于年度终了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4)监事不得兼任理事、事务员或技术员。(5)监事不享受酬劳金。(6)理事、监事违法时,主管机关可解除其职权。(7)因业务需要,合作社可设事务员及技术员,由理事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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