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农产批发市场业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478页(226字)

台湾1982年《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第5章规定:(1)农产品批发市场按当地政府规定经营,果菜、家畜市场由当地政府与当地农会组织管理委员会经营,果菜、家畜市场由当地农会经营办理。(2)市场为调节供需,可报准指定生产团体采购或运往其他缺货市场供应消费。(3)市场交易以拍卖或议价方式进行。(4)市场应拒绝不合卫生、变质或违禁捕捞等的货品入场交易。(5)市场管理人员执行任务时,应按本办法规定办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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