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林地租赁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33页(329字)
日本《关于林木的法律》第6条规定:(1)在林木属于地上权人的场合,仅其地上权或林木为抵押权的标的时,抵押权设定人就拍卖场合,在地上权存续期间内,视为进行土地的租赁。(2)在前项场合,地上权未定存续期间时,其期间因当事人或承租人的请求,由法院斟酌地方习惯规定。(3)前二项的规定,在地上权及为其标的的土地上存在的林木属于债务人的场合,对其地上权或林木有关于强制拍卖的扣押、并因变卖而使权利人相异时准用。第7条规定,前条的规定,在属于得为转租的土地承租人的林木为抵押权的标的时,以及得为转租的土地的租赁权及其土地上存在的林木属于债务人的场合,对其租赁权或林木有关于强制执行的扣押、并因变卖而使权利人相异时准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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