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评议会保护林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570页(491字)
1978年6月28日,尼泊尔王国公布《评议会保护林条例》,1980年2月26日修正。主要规定:(1)为保护和管理政府的森林,在特赖地区可将400比法斯(1比法期=0.68公顷)划为评议会保护林,其他地区为1万若盘尼(1若盘尼=0.052公顷)。(2)划拨评议会保护林必须经森林分区署署长调查和林业事业区监督官批准,可将划拨评议会保护林移交给有关的地方评议会,免费提供种、苗。(3)地方评议会应在森林分区署统一监督下对评议会保护林进行保护和适当的经营管理,承担本条例规定的义务。(4)地方评议会禁止下列行为,破坏或毁坏森林、出卖、抵押或转让林地;毁林垦荒;将林地作为园地、种子园、种植作物或用作农场;建造房屋或棚屋;将林地用于计划规定以外的其他任何目的。(5)评议会官员可根据计划向评议会境内居民免费提供月常所需草料、树叶饲料、薪材和草药等。(6)森林分区署署长定期对评议会保护林进行检查,建议王国政府对其予以补助,即用评议保护林销售收入的75%用于其补助。(7)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地方评议会要向森林分区署和县评议会提交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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