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有林特别会计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02页(178字)

二次大战后,日本政府为迅速恢复森林资源和发展林业,于1947年颁布《国有林特别会计法》。规定:国有林的全部收入留给林业部门作育林经费,由林野厅统一管理和核算。如出现赤字,可由国家预算予以补贴;若收入有结余,则可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必要时,经国会批准,农林水产省还可通过发行公债的办法,获得林业发展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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