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联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690页(787字)
苏联于1980年6月25日通过《动物界保护和利用法》,由8章39条组成。主要内容,其中第1章总则规定:(1)苏联境内的动物界,是国家财产,即全体苏联人民的共同财富;禁止一切直接或间接侵犯苏联动物界的国家所有权的行为。(2)保护和利用动物界方面的国家管理,由苏联部长会议、各加盟共和国部长会议、各自治区共和国部长会议、地方各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及有关国家机关,根据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立法进行。(3)保护和合理利用动物界的任务和措施,应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加以规定。(4)工会、青年组织、自然保护协会、渔猎协会、各种科学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国家机关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动物界的措施;国家机关在实施保护和合理利用动物界的措施时,必须尽量考虑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建议。第2章动物界的利用规定,国家的、合作社的和其他公共的企业、机关、组织,以及苏联公民,都可以是动物界的利用者;营业性的捕捉野兽和鸟类、捕鱼、捕捞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海洋哺乳动物,按照规定的办法进行。第3章动物界的保护,对保护动物界的措施、限制和禁止利用动物界、保护动物的生存环境、繁殖条件和迁徙通道、防止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交通工具造成动物的死亡、稀有和濒临灭绝危险的动物种类的保护、动物的迁移和引进及杂交等作出规定。第4章对动物的国家登记和国家动物志及编制国家动物志的规则作出规定。第5章对保护和利用动物界情况的监督,对保护和利用动物界情况的国家监督、部门监督及监督的实施作出规定。第6章利用动物界的纠纷的解决,对解决利用动物界的纠纷的程序作出规定。第7章违反保护和利用动物界的法规的责任,规定私自转让利用动物界客体的权利,以及其他直接或间接违反动物界的国家所有权的法律行为,一律失效。本章还对赔偿违反保护和利用动物界的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作出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