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入境动植物装置检疫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161页(289字)

澳大利亚《检疫法》规定:(1)为此目的而指派的检疫官员或由他授权做此工作的人员,可以对应受检疫或在装置上的任何动物或植物进行检查。(2)依照实施规则检疫官员认为没有理由怀疑在本条第(1)项中所述及的那种动物正患任何疫病或是疾病的传染源,则该官员可解除该动物的检疫。(3)依照实施规则,检疫官员认为在本条第(1)项中所述及的植物没有把疾病传入澳大利亚的任何危险时,他可以解除对该物的检疫。(4)当检疫官员在对本条第(1)项中所述及的动物、植物进行检查之后,根据情况对该动、植物的检疫不予解除对该官员应命令对该动物、植物实施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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