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野马野驴离群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1页(308字)

美国《野生态野和野驴法》第4节规定,在野生态野马和野驴离群进入私人所有的土地后,该土地的所有人应将此事告之最近的联邦执法官或该部长的代理人,后者应当负责将他们逐出该私人所有的土地。除该部长的代理人外,其他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杀伤他们。本节规定不能被解释为私人土地所有者在他个人所有的或自联邦政府处租得的土地上保有野生态野马和野驴。在为了保护野生态野马和野驴免遭骚扰及不是故意诱使他们离开公有土地而进入私人所有土地的情况下,该私人可以在他私有的土地上或自联邦政府处租得的土地上保有野生态野马和野驴,并应当向该部长的有关代理人报告他如此保有的野生动物的大致头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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