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猎捕特殊许可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09页(419字)

韩国《鸟兽保护及狩猎法》第21条规定:(1)属于下列各款之一时,可以不拘于本法规定的限制或禁止,而捕猎鸟兽或者捕取其蛋、雏鸟、幼兽或窝巢。只是该鸟兽是被《文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为天然纪念物的鸟兽时,应按《文物保护法》之规定执行:属于下列各款之一时,可以不拘于本法规定的限制或禁止,而捕猎鸟兽或者捕取其蛋、雏鸟、幼兽或窝巢。只是该鸟兽是被文物保护法第6条规定为天然纪念的鸟兽时,应按文物保护法之规定执行;为了消灭有害鸟兽,从市长、区厅长、郡守处获得有害鸟兽捕获许可时。(2)在作出第1项规定时,关于发放许可证之必要事项,由农林水产部令规定之。(3)根据第2项规定取得之许可证不得转借他人。(4)根据第1项规定捕获这鸟兽,应分别向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申报之。(5)根据第1项规定获得许可者在捕获鸟兽过程中,违背许可内容或违反本法及本法规定之命令时,市、道知事或市长、郡守应及时取消其许可。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