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林业资金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56页(390字)
1964年4月24日,林业部、财政部发布《林业资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其中规定:(1)地方林业部门所属各单位的机构设置、撤销和人员编制,须报经省级编委审查后报省级人民委员会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2)林业部门所属单位生产的林副产品对外供应,应一律合理作价,及时收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无偿调拨使用。(3)林业部门所属各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分别纳入各级预算。(4)各单位上缴的收入,主管部门在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在本系统内调剂使用,补助事业费支出。(5)各级林业部门可以直接管理一些重点单位,并集中掌握一些资金统一使用。年度预算指标,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分配,共同下达。(6)各级林业、财政和农业银行等部门对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超过开支标准和不合制度规定的开支,不予拨款,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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