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治沙活动监督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4页(198字)
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第3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第44条规定,违反本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上一篇:中国治沙活动扶持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