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退耕还林权属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78页(230字)

中国2002年《退耕还林条例》第47条规定:(1)国家保护退耕还林者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自行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委托他人还林或者与他人合作还林的,退耕土地上的林木(草)所有权由合同约定。(2)退耕土地还林后,由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有关规定发放林(草)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并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当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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