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业基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5页(279字)

1989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林业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林业基金的来源包括,县林业部门从支付给林农木材收购价款中预留的森林资源更新费,由于林农没有更新造林,不退还给林农而由林业部门统一用于造林的资金;经营木材采伐、收购的森工企业,超过地方财政部门核定的利润(所得税)增盈部分或亏损包干基数减亏额分成部分,按比例提的用于发展林业生产的资金。办法还规定,林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用材林、经济林等商品性林业的,实行有偿周转使用,限期回收,并取得积累;用于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收益的营林支出(如护林防火等),实行无偿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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