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管理收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8页(206字)

中国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缴纳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1992年11月22日国务院批准《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费办法》,共10条。办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财政部门储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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