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奖励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788页(386字)

中国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规定,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1)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保护管理、宣传教育、开发利用方面有突出贡献的;(2)严格执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成绩显着的;(3)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取得显着成效的;(4)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有功的;(5)在查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中有重要贡献的;(6)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在应用推广科研成果中取得显着效益的;(7)在基层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显着成绩的;(8)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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