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动物疫区区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29页(186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1.4.4.6条规定,动物卫生状况相同及疫病控制相类似的相邻国家或不同国家相邻地区可作为一个区域。该区域必须设有有效的自然、人为或法定边界予以明确界定。该区域对这一特定疫病必须设有共同的防治政策。整个区域必须得有一个统一的有效的流行病学监测体系,在有关各国间应达成官方防疫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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