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鸡伤寒和鸡白痢证明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53页(295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6.5.1条规定,进口家禽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家禽:(1)装运之日无伤寒和鸡白痢的临床症状;(2)来自某一确认无鸡伤寒和鸡白痢的饲养场内;并且/或者(3)进行过鸡伤寒和鸡白痢诊断试验,呈阴性结果;(4)装运前置检疫站至少隔离21天。第3.6.5.2条规定,进口初孵雏时,进口国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这些初孵雏:(1)来自某确认无鸡伤寒和鸡白痢的饲养场和/或孵化场,且孵化场符合相关标准;(2)装运箱(笼)清洁且从未使用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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