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低发牛海绵状脑病国家进口牛肉证明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62页(268字)
国际兽疫局1998年《国际动物卫生法典》第3.2.13.8条规定,当从牛海绵状脑病低发国家或地区进口新鲜牛肉(带骨或脱骨)和牛肉制品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要求出具国际动物健康证书,证明:(1)符合规定的标准;(2)禁止饲喂含有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的反刍动物饲料,且该禁令得到了强有力的执行;(3)感染牛予以捕杀并完全销毁;(4)所有牛实施宰前检验;(5)鲜肉和肉制品不包含6月龄以上,在禁止饲喂含有反刍动物源性肉骨粉的反刍动物饲料的禁令得到强有力的执行前出生牛的脑、眼、脊索或末端回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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