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畜产组合中央会债券簿阅览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899页(189字)

韩国《畜产业协同组合法施行令》规定,中央会长须在主事务所备置债券原簿,并记载下列各款事项:(1)债券的券种数量与编号;(2)债券的发行日期;(3)施行令规定的事项;(4)各债券的纳入金额及纳入年月日;(5)债券是记名式时,债券所有者的住所、姓名及取得的年月日。债券的债权者在中央会主事务所的营业时间内,随时可应求阅览债券原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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