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动物屠宰检疫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39页(266字)
法国《动物检疫法令》第4条规定,进入屠宰中心的屠宰动物、家禽,在屠宰前和屠宰后必须由畜主委托兽医部门,检查其卫生和质量标准与本法规定的复合程序。在屠宰工作结束时,在符合要求的动物躯体、内脏及其用来消费的所有部分上盖上图章和标记。对没有盖上图章和标记的部分,禁止展览、运输和销售。第5条规定,动物产品除根据上面第4条外,如果原动物的产品不符合第3条的标准、动物产品和原动物产品禁止展览、运输和销售;兽医部门有权在生产、运输和销售的任何阶段进行检查,以便使上面所列的产品符合上述标准。
上一篇:法国动物屠宰限制立法
下一篇: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