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禽类切割标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41页(491字)

法国《关于预先切割、预先包装的禽肉的卫生标准》第20条规定,来自许可的出口屠宰中心的经切割的禽肉,在兽医部门检疫后认为符合卫生标准,并适于人类消费的切割车间制备的禽肉,须盖有卫生机关印章(标记)。这种检验由其货主付费。在企业兽医检疫员的监督下,按照下面的程序使用图章和标记。第21条规定,有注册号的切割车间的标记或图章,只能用于标记企业或来自另一个许可企业的禽肉、具有普通标记的包裹和要进行零售检验的包裹。第22条规定,粘性标记、标签或盖有印章复印品的包装材料的制造厂,必须由农业部兽医卫生部门的质量管理处授权来生产或复印这些标记。第23条规定,任何切割车间的关闭,兽医部门要收回他们的有关标记和图章。第24条规定,以欺骗为目的,此法所述的标记和图章的伪造者和制造者,将按照有关伪造印章、标记和官方图章的有效法令予以起诉。第25条规定,任何不符合上面第20条第1段条款的禽肉不能得到合乎卫生的标记。当然,贴在这些肉的供检验和包装的材料上标签,必须有制备肉的切割车间的注册号,这些注册号千万不能与上面第20条规定的标记和图章相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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