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1979年公有牧地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1页(754字)

美国1979年颁布《公有牧地改良法》,共8节。其中第1节规定,国会认定并宣布:(1)公有牧地的绝大部分现正处于一种不良的状态中,他们只生产低于其本应生产的数量的牲畜、野生动物、野生植物及饲草,且在水土保持、提供休养处所以及作为野生动物栖息地等方面所起的作用也低于其本应起的作用;(2)这些牧地将仍处于这种不良状态且其中的某些区域在将来可能会低于现有的管理水平;(3)公有牧地处于现在这种的状况情况将使得水土流失加剧及使大量的公有土地的生产能力下降;将使绝大多数西海岸地区的河流,包括科罗拉达河淤塞及使该地方的土地盐碱化,并逐渐达到不能容忍的程度;由于缺少水量,将使西部地区的航运受到影响且使该地区无足够的水以供需要;此必将危及该地渔业及野生动物栖息地;使牧草资源枯竭,畜牧业停滞,野生生物死亡、灭绝;使地表径流增大及导致爆发洪水;降低这些土地在休养及美学方面的价值;导致该地方的气候的经济发生长期的不可预见及不能恢复的变化;(4)上述不良影响及情况是可以通过制订一个公有牧地养护、管理及改良纲要并加以实施而加以克服及控制的,该纲要应明显地提高牧地管理水平及通过综合利用而改良该牧地;(5)为防止西部畜牧业的破产及受害,应对在公有土地放牧的许可证和租契征收费用,这是合乎公益的,此费用应据反映年生产价值的变化的公式为基础计算;(6)1971年12月5日颁布的法令,就其防止遍地漫游的野被捕杀、烙印记等的目的而言仍将继续有效,但应对其加以必要的修改以防止该法令的管理费超支,且应允许人们处理或捕捉过量的野马,因为他们过多会损害自己的栖息地,并损害其他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危及该地渔业生产及该地的水土保持及休息价值,并且也使家畜得不到饲草及危及该草场的其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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