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种畜禽场建立审批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54页(231字)

中国1994年《种畜禽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立种畜禽场,应当根据良种繁育体系规划,合理布局。建立地方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14条规定,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进行畜禽良种登记和生产性能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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