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草原载畜量标准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974页(176字)
中国2002年草原法第33条规定:(1)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合理利用草原,不得超过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载畜量;草原承包经营者应当采取种植和储备饲草饲料、增加饲草饲料供应量、调剂处理牲畜、优化畜群结构、提高出栏率等措施,保持草畜平衡。(2)草原载畜量标准和草畜平衡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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