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渔业监督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19页(175字)

印度尼西亚《专属经济区资源管理的第15号政府令》第9条规定,拥有捕许可证的船主应:(1)在渔船开始从事捕鱼活动时,捕鱼期间和捕鱼活动结束后,向捕鱼许可证上规定的港口官员或其他官员报告情况;(2)接受观察员在船上监督捕捞活动;(3)执行政府官员根据农业部命令对专属经济区内的捕鱼活动所作的各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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