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水污染防治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下部》第2388页(510字)

法国20世纪60年代后进行一系列防治水污染立法活动。如1964年颁布《水域分类、管理和污染控制法》。该法是法国境内地面水、地下水和沿海水域污染控制的基本法。立法目的是消除污染,改进水质,保护水资源。1966年颁布法令,把法国分为6个江河流域,每流域建立一个江河流域资金署,作为达到1964年法定的水质目标的执行机构。1967年颁布法令,规定违反1964年法律条款的罚金。1970年颁布法令,规定禁止有关产品排入地面水、地下水和领海水域及市场和配水系统。1973年颁布法令,对实行排放许可证制度的执行程序作出规定。1975年颁布两个法令,对污染者强行征税以及征收实行净化方案保险费问题作出规定。在防治工业用水源污染方面,1973年颁布法令,规定工厂使用地下水流域的计划用水量和管理程序。同年还颁布《关于批准向水域排放的法令》。1976年颁布《关于环境保护的建设和分类法》。该法废除1917年《关于危险、不卫生和有噪声的建筑物法》。关于防治饮用水污染,1961年颁布法令,规定围绕流域建立3个直属保护区,以保护水质。1964年、1967年、1968年也颁布有关法令或通告。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