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渔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41页(700字)
新西兰是南太平洋的一个岛国,海域内鱼类十分丰富,有上千个品种,其中经济鱼近100种。新西兰十分重视渔业保护、管理立法。1978年4月1日颁布《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法》,宣布实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明确了海洋区域权益管理原则。此前,1977年颁布的4部《专属经济区(对外国渔船的临时措施)规定》宣布撤销,于1978年颁布《专属经济区(外国渔船)规则》,对外国渔船管理方法、外国渔船许可、专属经济区内外国许可船舶管理等作出规定。1983年,新西兰颁布《渔业法》,开始实行捕鱼定额管理制度。同年,政府为实施《渔业法》,颁布《专属经济区(外国渔船的许可证费)规则》、《渔业(商业性捕鱼)规则》及修正案、《渔业(海洋捕捞)通告》、《渔业(鱼种限制)通告》、《渔业(渔船注册和捕鱼执照)通告》、《渔业(渔船、渔具和渔法)通告》。1986年以后,新西兰对一系列渔业法律、法令和规章进行了修正。新西兰重视渔业管理机构建设,早在1963年颁布法律,在农业和渔业部内成立了渔业局。1989年,渔业局依法成立了市场委员会,负责制定市场战略和推销计划。新西兰颁布《毛利渔业法》,设立威坦哲条约渔业委员会,解决新西兰内部有关毛利族的渔业特殊权益问题。还于1976年颁布《渔业征税条例》,解决渔业局的收入问题。根据条例规定,渔业局可对商业渔产品收取1%的税款,捕捞、加工、经销各负担征税的1/3,由加工者集中一次付清。新西兰议会还通过了《海洋养殖法》。为促进渔业发展,新西兰渔业管理当局于1993年颁布了《渔业发展战略目标》的政令,提出在20世纪末,渔产品出口额达到20亿新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