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地马拉海洋渔区权益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56页(323字)

危地拉1970年8月8日同拉美国家签署《利马宣言》,主张对200海里海域享有专属主权和管辖权。1972年6月7日,危地马拉同加勒比海沿岸国家签署《圣多明各宣言》,宣称对邻接海称为承袭海的区域内水域、海床和底土中可更新和不可更新的自然资源,享有主权权力。1985年5月31日,危地马拉颁布新的《宪法》规定:国家对下列各点行使完全的主权:(1)由于土地、地下、内水、法律确定宽度的领海和上述各处的空间构成的国家领土;(2)与邻海毗连的、可进行国际法承认的某些活动的邻近海域;(3)海床和海底土的活的自然资源以及领海之外的近海岸水域,即按照国际惯例和法律确定的宽度构成的专属经济区里的活的自然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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