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沿岸渔业贷款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0页(343字)
日本《沿岸渔业改善资金补助法》第4条规定,沿岸渔业的贷款资金,每一沿岸渔业从事者等的限额,要分成经营改善资金、生活改善资金及接班人培养资金类,分别由农林水产省令规定。第5条规定:(1)贷款为无息贷款。(2)贷款的偿还期限是,经营改善资金及接班人培养资金的贷款应在7年内偿还,生活改善资金的贷款应在5年内偿还,各种贷款分别按政令规定的期限执行。(3)对所需的贷款种类,其宽限期,可规定在2年之内的范围,各种贷款均按政令规定的期限执行。第6条规定:(1)关于第3条第1款的贷款,都道府县必须责令接受贷款者确定保证人。(2)前款规定的保证人,要负担与接受贷款者有关连的债务。第7条规定,第3条第1款规定的贷款,根据同款规定者的申请予以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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