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现代化资金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0页(411字)

日本1987年《渔业现代化资金补助法》第2条规定,本法律中的“渔业现代化资金”,系指为实现渔业者等的资本装备的高度化及经营的现代化,融资机构向该渔业者等发放贷款资金、由政令规定部分,且符合以下各项的资金(仅限于:渔船改造、建造及购买所需资金;渔具、养殖设施、水产品处理设施、水产品保藏设施、水产品加工设施及其他设施的改良和建造或购买所需的资金;以及购买养殖时间在1年以上水产动植物苗种或育成所需的资金):(1)一渔业者贷款合计额,向第1款第(6)项至第(9)项规定者贷款时,为6亿日元以内,向同款第(1)项至第(5)项规定者中,由政令规定者贷款时,为2.4亿日元以内,向其他渔业者贷款时,在6000万日元的范围内,为政令规定的数额以内。(2)偿还期限,在20年的范围内由政令规定的期限。(3)宽限期,在3年以内由政令规定的期限。(4)利率在年利7分以内由政令规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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