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亚渔业规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69页(431字)

尼日利亚《海洋渔业法令》第11条规定,下放特派员可以为下列目的制定法规:为保护尼日利亚海洋渔业利益,为实施本法条款,在不损害本条上述各款的一般精神的条件下,本条中所述的法规可以:(1)调整、禁止或限制尼日利亚领海水域的任何规定区域内的捕作业;(2)禁止或限制使用被认为有害于尼日利亚海洋渔业的任何渔船设备和捕捞方法;(3)规定在尼日利亚领海水域内或其任何指定区域内用于捕鱼的渔网规格和网目规格;(4)规定许可证格式及应交的许可证费用;(5)规定可以对用于腌制、罐制、贮存鱼品或销售鲜鱼、腌制鱼或鱼罐头的建筑和设施进行检查;(6)规定将不适于人类或动物消费的任何鲜鱼、腌制鱼或鱼罐头予以没收及销毁;(7)规定可以免除某些所指定的人员遵守本法令中任何条款的义务,如果这种免除被认为对与发展尼日利亚海洋渔业相关的科学与实验目的或对保护联邦的国家利益而言是必要的;(8)调整有关保全和保护海洋鱼类资源的其他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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