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海洋水产开发计划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1页(391字)
日本《海洋水产资源开发促进法》第7条规定:(1)都道府县指定开发区域后,必须马上制定发展该开发区域的水产动植物增养殖,扩大渔业生产的沿岸水产资源开发计划。(2)开发计划中要规定以下事项,其内容必须同开发基本方针的内容一致。发展增养殖的水产动植物种类及这些水产动植物的增养殖,发展渔业生产的目标。实现前项目标的必要事项:有关水产动植物的苗种保证、放流或播植事项;渔业生产基础的整备和开发及设施整备的事项;有关保护水产动植物生育环境的事项。有关发展第(1)项水产动植物增养殖的其他必要事项。(3)开发计划必须与沿岸渔场整备及开发计划一致。(4)都道府县要制定开发计划时,必须听取有关市町村的意见。(5)都道府县制定开发计划后,必须立即公布其概况。第8条规定,由于开发区域变更,水产品的需求及其他情况发生变化时,都道府县可变更开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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