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业许可期限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74页(312字)

韩国《水产业法》第14条规定:(1)关于渔业之批准或许可的有效期间,属第8条之渔业为五年以上十年以内;属第11条至第13条及第23条之渔业为五年以内。但是,经与第26条第2项、第3项和《海军基地法》等其他法令规定之有关机关协商后,附加限制或某些条件而予以批准者,则不照此办理。(2)行政官厅除有本规定书的各款规定之事由外,须根据渔业经营权享有者的申请,自批准或许可期限完了之日起,在第1项的期限内准许延长期限。但如渔业经营权享有者未提出延期申请,对其渔业经营权享有者,可根据已进行渔业权注册的权利者的申请准予延期。(3)渔业权随批准的有效期或第2项的许可延长期期满而消灭。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