塞内加尔捕鱼许可管理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83页(270字)
塞内加尔《关于海洋渔业法典的法律》第15规定,挂塞内加尔的以及被承认在塞内加尔管辖水域内有捕鱼权国家的国旗的渔船,必须持有渔业部长颁发的捕鱼许可证。对于研究船,在必要的情况下根据渔业主管部长的决定颁发许可证。渔船和研究船都必须按本法附录格式申报渔获量。渔获量申报书要在渔船进入塞内加尔的港口以后的24小时之内交给海洋和海洋渔业局。渔获量申报书的传递形式在捕捞许可证正文中有规定。第16条规定,捕鱼许可证包括三类:(1)小型上层鱼类捕鱼许可证;(2)拖网捕捞许可证;(3)金枪鱼捕捞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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