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1992年渔业捕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2页(342字)
澳大利亚1992年1月31日颁布《渔业捕捞管理条例》。该管理渔具渔网条例适用于海岸基准线200英里内的所有水域。条例规定捕捞权的授予只能通过拍卖、招标、投票三种办法确定,并且要经由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进行管理。条例规定外籍船只进入澳大利亚捕捞区需经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授权。首先,外籍船只要书面或由船载无线电提出申请。该申请需提交船只的类别,作业区域,目的地和查询信息等内容。对于违反条例的船只可处以最高1000澳大利亚元罚金。同时,船主有义务随时向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提供其船只的位置、外籍船只捕捞许可证、国际无线电呼叫号码、船只的名称等内容。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还可以授权官员登船检查,船主须填写由澳大利亚渔业管理局发放的航海记录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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