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鱼品销售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7页(456字)

挪威重视品销售管理工作:(1)1951年颁布《鲜鱼法》规定,所有鱼、贝类都必须由渔民自己所办的销售组织进行销售;销售组织由渔民协会的代表、个体渔民和船员代表组成;其设立宗旨是通过有组织的销售,保证鱼价高而稳定,并按期付款;鱼的直接售价可由销售组织和买方通过谈判来决定,如意见不一致,销售组织可按照鲜鱼法规定,有权直接定价。(2)为加强销售组织建设,1970年,挪威政府颁布《加工者条例》,对中小型加工厂的建立、鱼品出售等作出规定,加工者可按照条例建立鱼品销售组织,有权出售本加工厂的咸干鱼和淡干鱼。(3)加强水产品加工、销售质量管理,1959年底,挪威颁布《鱼和鱼产品的质量管理法》,对质量标准作了严格规定。渔业部所属的渔业管理局依法制定了具体管理条例。根据该法规定,渔业管理局设立了若干检查站,任命检查官,对渔船卸下的渔获物和加工厂的成品进行检查;没有检查官签署的许可证,产品不能进入市场;检查官有权停止保鲜设备不好的渔船出海生产,以保证鱼品上岸销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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