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渔业保护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19页(274字)
南斯拉夫1965年颁布《海洋渔业基本法》规定,在南斯拉夫海域内,除有害动物外,必须保护该海域的鱼类和其他海洋动物,防止过量捕捞和破坏性捕捞。该法还具体规定:(1)禁止捕捞幼鱼、未成年的鱼和未成年的海洋动物。(2)可以建立捕鱼保护区;在捕鱼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捕鱼和捕捞其他海洋动物。(3)禁止为杀害、毒害和引诱鱼类及其他海洋动物而使用的爆炸或化学资料捕鱼或捕捞其他海洋动物,并禁止将这样捕获的鱼和其他海洋动物收集并进行流通。(4)禁止将废液体、残渣、灭鼠药物、油类等流入或投入捕鱼海域、河流及湖泊。
上一篇:葡萄牙渔业保护立法
下一篇:保加利亚渔业保护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