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罗门群岛渔业保护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2页(667字)
所罗门群岛1972年颁布《渔业法》规定,国家主管部长为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可制定规章,规定鱼或任何特种鱼类的养护和保护;可限制捕获或销售的鱼或任何种类鱼的数量、规格或重量;可指定对所有鱼或某些鱼类的禁渔区域或捕捞方法;可禁止某种类型的渔具或渔法;可规定渔网的最小网目尺寸;可调整海藻和其他水生植物的养殖。《渔业法》还规定,任何人若有下述行为应视为犯罪,应处以200美元罚款或判处监禁6个月,或二者并罚:(1)批准使用、使用或试图使用任何炸药或毒药或有害物质杀死、击昏、击伤或捕捞鱼类的;(2)携带、拥有或控制任何炸药、毒药或有害物质,试图用于杀死、击昏、击伤或捕捞鱼类的。为了实施《渔业法》,所罗门群岛政府于1972年颁布、1981年修订《渔业规则》规定:(1)任何人捕捞当龙虾尽可能伸展时,从其嘴尖至尾盖中部的甲壳末端的距离小于25厘米的任何小龙虾的,或从基部测量直径小于2.5英寸的任何马蹄螺的,或在离岸1海里之内的海域内处理废物的,应视为犯罪,可处100美元罚款或3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2)任何人贩卖或展销任何腹部宽小于50厘米的鳄鱼或鳄鱼皮,或背甲长小于75厘米的海龟或海龟的任何部分,可处以100美元罚款或处3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3)任何人在规则附件规定的特定的区域内用围网、刺网或拖网捕鱼的,可处以20美元罚款。(4)除持有首席渔业官员书面批准,任何人捕捞棱皮龟等种类的海龟,或捞取损害、占有、贩卖或出口棱皮龟的卵,可处以100美元罚款或处以3个月监禁,或两者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