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兰渔业公告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2页(377字)

新西兰1983年颁布《渔业法(商业性捕)规则》规定,国家农业和渔业部部长或总局长可根据《渔业法》规定,为下列目的不时发布通告,提出具体规定:(1)禁止或管理捕捞、买、卖、展销、寄售、运输、加工,为在任何公共饮食场所消费准备或提供、获取任何状态或条件下的鱼类;(2)规定管理船舶、车辆内的鱼的处理、运输、保藏或贮存设施,或软体动物、甲壳类和棘皮类在贮存或运送至鱼的加工厂的途中的保鲜活设施的建造措施,并规定被处理或运输的鱼类免受阳光、天气或污染影响的措施;(3)对在指定的河流、溪流或其他水域建造捕鱼用的高台、栈桥的注册、管理作出规定。规则还规定,凡为发布通告作出错误或虚假的陈述,或不遵守通告的规定交款的,可视为犯罪,定罪后应处以不超过5000美元的罚款,如连续犯罪,每天追加不超过250美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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