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渔法管理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5页(315字)

来西亚《渔业法》第26条炸、毒鱼等规定,有如下行为的任何人均为罪犯:(1)使用或企图使用任何炸药、毒药或污染物,或者任何用电作业的装置,或者任何禁用的网具以捕杀、致昏、致伤或捕捞鱼类,或者任何其他使鱼类易于被捕获的方法;(2)携带、拥有或控制并为达到(1)中所述的任何目的而企图使用任何炸药、毒药或污染物,或者任何用电作业的装置,或者禁用网具;(3)明知或有合理的原因相信任何鱼类是禁捕种类或者任何鱼类是在违反本法条款的情况下捕得的,还是收购这种鱼类或者被发现拥有这种鱼类。第28条故意破坏渔船等规定,任何故意破坏或毁坏渔船、鱼栅、渔具、集鱼装置或海水养殖体系的人均为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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