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基斯坦专属渔区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9页(277字)

巴基斯坦《专属渔业区(捕捞规则)法》第3条禁止无许可证者捕捞中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专属渔区水域驾驶渔船,或使用任何类型的渔具进行捕捞,除非持有授证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且按这种许可证中规定的条款进行上述活动。第5条禁止炸和毒鱼中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炸药或其他爆破物质、毒药、石灰或有毒物在专属渔区水域进行捕鱼作业或损害鱼类。第6条禁渔期和禁渔区规定,尽管在本法中已包括所有内容,但是联邦政府仍将在官方公报中以通报形式宣布在专属渔区内,在禁渔期中的任何时期,在禁渔区的任何水域禁止捕捞所有鱼类或指定的某种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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