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宁渔业经营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5页(248字)

贝宁《关于对渔产品及其贸易条件进行检查的法令》第10条规定,不遵守本法规定的条件,对检查人员的监督予以拒绝或设置障碍,都会导致禁止卸货,吊销或取消经营许可证。第11条规定,在获准在达荷美卸货的渔船上或在贮藏、销售、加工设施内,发现设施和工作条件不符合卫生标准时,检查人员须向渔业处主任提交检查报告。渔业处主任看到报告后,要进行技术性调查。如果经过技术性调查,证明设施和工作条件确实不符合卫生标准,即责令经营人改进设施或工作条件,或令其停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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