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哥捕鱼方法禁则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35页(404字)

多哥《关于渔业管理条例的法律》第10规定,禁止在海洋或河流中使用摧毁或麻醉类、贝类、甲壳类或其他水生生物,或改变它们正常生活习性的炸药或其他爆炸物质和毒药进行捕捞作业。禁止销售、运输、贩卖前款下的禁捕产品。当海产品的诸种外表特征显现其系用炸药或毒品取得者,则证明海产品持有者违反了上一条款的禁令。第11条规定,凡违反第10条的规定者,处1年-5年监禁和5万法郎-50万法郎罚金,或仅处罚其一。对炸药或毒品以及所获渔产品将强制没收。除此之外,法庭可以判处没收违法船只以及运输炸药、毒品或禁渔产品的车辆。第12条规定,对于用炸药或毒品进行捕捞作业的案件的调解不包括优惠。第13条规定,采用灯光、照明器具或电器在海上或河流中进行捕捞作业,可由部长理事会颁布法令予以禁止或加以管理。向海中或在领海内倾倒有毒物质,尤其倾倒碳氢化合物者,给予本法第28条规定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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